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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已於6月12日三讀通過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,主要規範包括擘劃未來20年內,我國再生能源發電裝置容量將新增650萬瓩至1,000萬瓩,以大幅提升我國再生能源使用,以大幅提升我國再生能源使用;並運用再生能源電能收購機制、獎勵示範及法令鬆綁等方式加強民眾設置再生能源的誘因。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主要內容及影響摘要如下: 1.再生能源定義:風力、太陽能、生質能、地熱能、海洋能、非抽蓄式水力、氫能、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,此將擴大風力、太陽能等綠色能源的內需市場。 2.獎勵設置小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措施: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容量不及500瓩者,不受電業法規範,放寬設置者資格、免除工作許可證登記申請、售電不限餘電,以提升設置小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的意願。3.預計獎勵總量:總裝置容量650萬瓩至1,000瓩。 4.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: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「裝置容量」以上者,每年需按其扣除再生能源發電部分後的總發電量,繳交金額作為再生能源基金,其中「裝置容量」由經濟部訂定之。 5.收購再生能源發電的費率及計價公式:由經濟部決定,但躉購費率不得低於國內電業石化燃料發電平均成本。 6.補貼政策: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生產的電能,凡由電業躉購或電業自行產生者,相關費用得申請補貼。 7.進口國內未生產發電設備免關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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